关于确定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通知
JJDF人字(2020)第004号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同事2021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20年12月25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完成操作。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10-68995336,68995290。
特此通知。
以上内容涉及各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务必仔细阅读操作说明,并按照要求操作。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