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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7-28    浏览次数:26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六、本通知和实施办法涉及的附件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者bjjwzlc2012@163.com(密码:bjjwzlc)邮箱中下载。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电话:010-59958867。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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