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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从2019年起这类发票将不可使用
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349

通知:从2019年起这类发票将不可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例如:定额餐票、定额停车发票、定额过路过桥发票、定额保险发票、定额交通发票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二条规定: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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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公告链接如下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务部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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